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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凇春敬
时间:
2014-7-30 03: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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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长沙浙江福州泉州
广州代--
中山东莞珠海佛山常德
苏州宁波大连南昌青岛
济南
一、代-- 的概念界定
代-- ,是指由-机关
根据收款方(或提供
劳-服-方)的申请,
依照法规
、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
文件的规定,代为向付
款方(或
接受劳-服-方)开 具
.
的行为。
二、申请代-- 的范围与
对象
申请代-- 的单位和个人
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
,向同志-机关申请
代-- 普通
。
(一)凡已办---登
记的单位和个人,应当
按规定向
同志-机关申请领购
并
开 具与其经营业-范围
相应的普通 代--。但在销
售货物、提供应劳-
服-以及
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
动(餐饮、娱乐业除外
)中有下
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向
主
管-机关申请代-- 普
通 、
1.纳人虽已领购 .
,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
.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
用 .开
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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